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相關問題的規(guī)范要點:
(1)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在搭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滙登記手續(xù)。
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xiàn)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還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ODI)有專門手續(xù),無需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項下外滙登記。
(2)登記的地點和時間:目前,一般通過VIE架構申請辦理。操作上,一般通過境內權益(內資公司)注冊地的銀行進行申報,且必須在WFOE設立(以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為標志)前辦理。銀行在辦理過程中若遇到不確定的問題,仍然會報外管局審核。
(3)登記的基礎:以VIE架構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前,境內居民需要首先成為內資公司的股東。但是,該境內居民在內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為融資主體的特殊目的公司(開曼公司最常見)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4)未完成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上市前如果有部分股東因故,未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特別是在美國或香港上市的情況,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經過適當披露也往往不會對上市造成實質不利影響。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先例。
(5)變更登記:當境內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為BVI公司)的股權結構、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時;BVI公司將其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售出變現(xiàn)后,分配給境內居民,該境內居民需要將收益調回境內使用時。BVI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fā)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
(6)多個創(chuàng)始人:當公司存在多個創(chuàng)始人(境內居民),通常建議每個創(chuàng)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這是因為如果全部創(chuàng)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chuàng)始人的持股發(fā)生變化時,所有創(chuàng)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會比較繁瑣。
(7)紅籌直接持股(非VIE):在直接持股的結構下,實踐中經常辦不出初始登記(盡管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規(guī)定了這種情況),一般只能通過WFOE所在地的外管局辦理補登記,且耗時較長。
另外,可能需要交納數(shù)十萬的罰款(根據各地實踐,也可能更多)。同樣,雖然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規(guī)定境內居民可以使用境外合法收入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并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但實踐中一般無法辦理(有通過該種方式完成補登記的案例)。
(8)資金回境:如境內居民在境外出售股權,且計劃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外管局通常會要求該境內居民開立個人外滙賬戶(受監(jiān)管),用以存放調回的外滙資金,并根據資本項目外滙管理規(guī)定結滙使用(支付結滙制)。
(9)信托:雖然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仍屬于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可能會存在一定障礙。
(10)員工股權激勵:7號文規(guī)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但辦理時還是存在障礙。實踐中,員工無法通過辦理這種登記將行權價款滙出境外,或被登記為境外公司股東,直到上市(適用上市后行權的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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