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應對2021年10月歐盟將香港列入歐盟稅務名單的附件 II(俗稱 “ 稅務觀察名單 ” ) 一事,以求歐盟將其從該名單剔除。立法會就《優(yōu)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Regime for Passive Income, “FSIE”)提出咨詢。在現行稅制下,香港對股息、利息、
知識產權收入、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處置收益”)等離岸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豁免征稅,且不要求收取離岸被動收入的公司必須在香港有實質經營業(yè)務。
根據提案,該制度預計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鑒于此,該制度將對企業(yè)產生什么影響,企業(yè)又該做怎樣的準備呢?
離岸被動收入需滿足條件才免稅
FSIE機制下,香港將繼續(xù)依循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對于源自香港的所有收入,都需要繳稅。
但是,對于源自香港以外的離岸收入,不再能完全稅務豁免。具體來說,離岸主動收入仍然不須繳稅;但是,離岸被動收入,則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享受稅務豁免:
1、針對知識產權性質的離岸被動收入——須符合關聯(lián)法;
2、針對非知識產權性質的離岸被動收入——須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
鑒于大多數的
香港公司都是被用作控股而非知識產權管理,因此,我們將主要分享非知識產權性質的香港公司離岸被動收入在FSIE機制下的全新合規(guī)要求,并將作出相應合規(guī)提示。
香港控股公司須滿足經濟實質
針對非知識產權性質的香港公司,在享受離岸被動收入免稅上,須區(qū)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香港公司是非純控股公司——相關活動包括做出必要的策略決定,以及管理和承擔因其收購、持有和出售任何資產所產生的主要風險。這些活動已經具備經濟實質,可以直接享受離岸被動收入免稅。
2、如果香港公司是純控股公司——相關活動包括持有、管理股權持有、及在香港遵從香港公司法的存檔規(guī)定,需要滿足放寬的經濟實質活動,才可以享受離岸被動收入免稅。
為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純控股公司須通過“足夠水平測試”,即須就相關活動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雇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
股息和處置收益的持股免稅安排
要求香港純控股公司滿足一定經濟實質,這無疑會提高香港公司的合規(guī)成本。為了維持香港和香港公司的競爭力,FSIE機制提出了“補救”方案。
即,無論香港公司是否滿足實質經濟活動的要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離岸股息和處置收益仍可適用稅務豁免:
1、進行投資的公司是香港居民人士,或是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人士;
2、投資公司持有獲投資的公司至少5%股份或股權;及
3、獲投資的公司所得的收入中,不多于50%是各類被動收入,即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股息和處置收益。
不過不需要擔心香港公司不能再申請離岸豁免。在優(yōu)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時,香港會繼續(xù)依循地域來源原則 (Territorial concept)征稅,并維持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稅制,以保持香港本地營商環(huán)境的競爭力,并盡量減輕企業(yè)的合規(guī)負擔。
因此,香港將會對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動收入提出一些合規(guī)要求。只要滿足了一定要求,仍然可以豁免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