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