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冊商標屬一項藉將有關商標根據(jù)本條例注冊而取得的財產權利。(2) 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具有本條例所規(guī)定的權利,并有權享有本條例所規(guī)定的補救。(3) 任何人不得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藉以阻止對任何未經注冊商標的侵犯,或藉以就侵犯任何未經注冊商標追討損害賠償,但本條例并不影響關于假冒的法律。